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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西省税协加强监管的做法值得借鉴
时间:2014-07-11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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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了加强注税行业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涉税服务市场,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开发了“注税行业鉴证业务报备系统”,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现将“福建省注税行业鉴证业务报备系统上线运行”和《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办法》转发各地税协,供学习借鉴。
    福建省注税行业鉴证业务报备系统上线运行
    为加强行业自律,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福建省税协借鉴相关行业的做法,开发了“福建省注税行业鉴证业务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经过几个月的开发、测试,“报备系统”已趋于稳定、成熟,相关的操作培训工作也已进行,完成了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3年12月,他们专门发出通知,就报备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报备的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提供涉税鉴证服务,其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应通过报备系统进行报备。其中属于《收费标准》明确的鉴证服务收费项目,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对于收费标准需要浮动的,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口径和比例范围内。
    二、报备的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报备系统的设置流程和有关要求,对涉税鉴证业务按照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先进行合同报备;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再进行报告报备并打印防伪封面。做到每份防伪封面、鉴证业务报告、业务约定书都能一一对应。
    税务师事务所在报备系统运行前已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其鉴证业务报告未出具的,应当对已签订的业务约定书进行补报备。
    需要通过报备系统提交相关审批的,省税协及时进行审核审批。
    三、报备系统运行的地区及时间安排
    福州、泉州、三明三个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自2013年12月10日起,开始报备系统的运行;其余地区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报备系统的运行。
    四、税务师事务所在报备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或存在不明确的事项及改进的建议,可与开发人员联系,也可向省税协反馈,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一、粘贴防伪标识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以及到江西省内临时执业的外省、市税务师事务所。
    (二)范围:本办法所称鉴证业务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根据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执业准则的规定,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鉴证对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书面文件。鉴证报告包括: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赣国税函〔2013〕138号)中规定的所有涉税鉴证内容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业务。
    二、防伪标识的申领和发放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防伪标识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备案管理。
    (二)首次领用防伪标识时,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本年度业务增长情况酌情确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
    1.防伪标识申领表(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证复印件
    4.执业注册税务师会员证复印件
    5.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复印件
    6.执业注册税务师个人印章印模、签名手迹
    7.防伪标识管理制度等资料
    经设区市税务局征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登记备案领取。事务所在本省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所统一办理申领手续。
    (三)再次领用防伪标识时,要填报上次领取防伪标识的使用情况统计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将随机抽取10%以上的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供对应的鉴证报告和收费发票存根联,经设区市税务局征管部门初审(报告质量和收费标准)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复核后,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识。
    (四)外省税务师事务所临时领取防伪标识的应向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提交税务师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事务所营业执照、团体和个人的执业会员证书、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原件,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防伪标识。
    三、防伪标识的使用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出具鉴证报告时,除按照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执业准则要求执行外,应在鉴证报告末页右下角位置粘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与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和印章同一页)。
    (二)防伪标识由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对应一个报告文号。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防伪标识编号和鉴证报告签署日期的先后顺序对应使用防伪标识,除作废和破损外,不得跳号、缺号使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因故注销的,应由原税务师事务所在注销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上缴剩余的防伪标识。
    四、防伪标识的管理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和使用防伪标识。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对作废、破损的防伪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应在下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对当年剩余的防伪标识要在次年首次领取防伪标识时,上缴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税务师事务所在使用、保管防伪标识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当7日内在省级以上网站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三)税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暂停发放或收回防伪标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税务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2.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达不到执业准则和执业标准要求的。
    3.业务收费低于《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
    4.未遵守防伪标识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识的。
    (四)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和不执行本办法的,由省注税中心或注税协会予以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将在年度年检时以年检不合格处理。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防伪标识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县(区)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时,对没有粘贴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的,业务收费低于《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百分之八十的,一律不予受理。设区市税务局征管部门,可组织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收费标准共同遵守盟约》,对执业质量和收费标准严格监管,同时设区市征管部门对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可收取适量的“质保金”,对不遵守收费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罚款。罚款所得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五、防伪标识管理的法律关系
    签字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是鉴证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对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鉴证业务报告使用防伪标识仅证明鉴证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不承担鉴证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