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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税服务市场 亟需对注税行业立法
时间:2014-08-28 来源: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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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正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始于1994年,同年,中国正式进行了工商税制的改革,废除了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一系列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迄今已有20年的时间。在20年的时间里,中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和税收征管体系,规范了包括纳税人、税收征管机关在内的税收征纳关系。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还比较短,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契约社会的建立还有一个较长的时间。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仍在完善中,与日益发展和纷繁复杂的经济行为相比,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比较粗糙,仍有较多的“漏洞”和“空间”。虽然还没有官方机构发布中国税法遵从度的有关数据,但可以肯定的是,整个社会普遍认同中国的税法遵从度还不太高。正是基于对税法的这样一个社会心理认同,很多纳税人通过偷、逃、抗、骗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很多税务当局仅仅将工作重点落脚于完成每年的“征税任务或计划”,依法治税水平并不高。不少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基于纳税人的心理,热衷于提供违反税法立法精神和法律实体规定的避税服务。

    基于以上的背景,作为一名从业14年的“老”注册税务师,笔者从行业实践的角度,对推进注税行业立法工作,谈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1. 提高税法遵从度,发挥注税维护税法的“领头羊”作用,亟需加紧对注税行业立法
    中国的税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税务师依规(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成立的专业税务服务机构。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共有税务师事务所近5100家,注册税务师10万多名,实现经营规模130多亿元。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税务服务的专业能力,均是税务中介服务市场上的“领头羊”,全社会对于这个现状的认同是毋庸置疑的。

    作为社会主义税收法律工作者,亟需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这样一个行业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地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带头维护税收法律法规。注册税务师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和及时的理解,既可以为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贡献正能量,也有可能因其“杠杆”作用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底,我国税务师事务所所均服务客户450家,如果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主观上协助10%的纳税人做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策,协助纳税人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其对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破坏力将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没有一部层级高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其执业行为,在实践中,目前还没有一名注册税务师因为协助纳税人偷逃抗骗税法而受到法律或法规的处罚。较为普遍存在注册税务师认为执业风险较小,为了拓展市场迁就纳税人的现象。市场上,有一小部分注册税务师因为税务监管部门和注册税务师协会没有层级高的法律或法规来约束,在承揽业务时“胆子大”、“口气足”,使得社会上有了注册税务师协助纳税人“逃税”的误读,客观上导致了税务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某种失序状态。

    通过一部针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立法,可以惩处和清除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害群之马”,就可以更好地发挥注册税务师作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作用。

    2.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注税维护税法的“保护神”作用,亟需加紧对注税行业立法
    众所周知,我国涉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众多,税收法律体系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同时,由于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转轨时期,因此我国的涉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改、废也相当地频繁。可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个部门(单行)法比税法体系庞杂而且变化多端。

    发挥注册税务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多方面的积极因素。一方面,纳税人在客观上疏于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亟需注册税务师协助其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法,促使其适用应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和政策,发挥好财政政策对某个产业(行业)、区域或者经济行为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另一方面,与其他平等的民事关系相比,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并不平等,征税机关凭借税法所赋予的征税强制权力,一直对纳税人形成高压态势,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根本,也是国际惯例。但是,当有的征税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滥用这样一个权力的时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蚀,亟需注册税务师来协助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打一个形象的比方,纳税人卖“鲜鱼”,征税机关卖“咸鱼”。“咸鱼”不怕坏,过了“初一”,还可以在“十五”食用,放多长都可以;而“鲜鱼”放长了就不能食用。在具体的税收征纳过程中,纳税人虽然对征税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滥用税法持异议,但考虑到企业并未注销,还得持续经营和纳税,担心一旦维护合法权益后会遭到征税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打击报复,不得不向征税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低头”。因此,广大纳税人需要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作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注册税务师将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 加大行业内市场开放程度,提高注税市场竞争程度,亟需加紧对注税行业立法
    在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过程中,行业对外开放一直是社会各界(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关注的问题。可是,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领域——行业内部市场开放的问题。

    行业内部市场开放问题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垄断问题。这一点在部分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开放的县级地区(县级市)最为明显。在这些区域内,一个地级市(或者县级市)仅有数量很少的税务师事务所,极端的情形是仅有2家税务师事务所,1家脱钩改制于国税局,1家脱钩改制于地税局,而且2家“井水不犯河水”,业务各做各的,互不越界,每家均可以实现数千万元的业务收入。过去央视《焦点访谈》对湖北省随州市税务代理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曝光就是明证。根据经济学理论,这就是垄断!垄断的后果就是:对于该事务所来说,不会通过提高专业技能来维护市场,不会建立以注册税务师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和合伙人晋升体系来提高核心竞争力,而是通过与税务机关利益分成这种不合法的模式来维持垄断地位;对于纳税人来说,没有专业和适量纳税服务的供给,其纳税服务的需求也得不到满足,合法的纳税人权益也自然得不到维护;对当地税务机关和税务公务人员来说,一方面社会护税协税的力量不够,仅能税务机关单打独斗,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执法风险。

    二是涉及税务机关的权力清单问题。比如,每年汇算清缴期前,许多主管税务机关会公布可以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不在名单之列的无法在市场上承揽业务。准入名单中的事务所一般仅是因为注册在该地,并没有考虑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这些关键因素。为什么外市甚至外省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够承接业务?笔者认为,上述能不能做业务仅是问题的皮毛,这个问题的根源是,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行业准入的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好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关系?在目前各级政府出台“负面权力清单”的大环境下,这些都值得商榷!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纳税人集团化、区域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税务服务也应该及早地集团化、区域化。近期,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贯彻好这个规范性文件,注税行业首先需要解决好行业内开放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亟需对注册税务师立法,需要在更高的法律层面尽早明确注册税务师可以全国自由执业。

    4. 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注册行业“含金量”,亟需加紧对注税行业立法
    注税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专业技能,品牌,亦或是市场营销?这些都是体现竞争力的因素,不过体现竞争力的内核,笔者认为还是专业能力。专业能力包括对税法的理解和解读能力,对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整合能力,将税法与财务处理结合的能力……没有专业能力,其他因素即便做的最好,也还会是无水之木。

    显而易见,注册税务师是这个核心竞争力的载体。但是注册税务师也面临着以下几个困境:首先,注税行业没有专属的业务,注税师的职业稳定感较差;其次,没有较高层级的法律、法规保护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中的知情权、决策权;三是由于注税法律地位较低,注税行业的平均薪酬也并没有竞争优势,一旦注册税务师还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等专业资格,其转行从事其他行业的可能性很高;四是由于法律层级较低,社会对注册税务师的认可和尊重程度也不高。因此,亟需为注册税务师立法,进一步明确注税行业在专业服务领域内的分工位置,进一步解除十余万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提高注税行业的“含金量”。

    综上所述,亟需为注税行业立法,并不是为了仅仅解决十余万注税从业人员吃饭的问题,而是使注税行业更好地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贡献的问题。注册税务师行业一定会在服务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服务财税体制改革、服务税收管理改革等重大历史机遇中有所为。今年10月份将要举行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我们党的历史来看,在一次中央全会讨论依法治国,这是绝无仅有的,也是一个很可喜的现象。虽然今年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会议决定,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资质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其准入类职业资格地位被转为水平评价类。但从为国家依法治国计、为税制改革利的角度考虑,亟需积极推进注册税务师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