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召开关于拓展IPO业务的座谈会
2012年2月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征管制度处赖先云处长、付利平副处长,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一处叶霖儿处长、任宇,部分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代表应邀到中税协大会议室参加了关于拓展IPO业务的座谈会。中税协会长许善达,副秘书长王秀、赵申年,网校校长李南及业务援助部、培训部、网校等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王秀副秘书长主持。
首先,许会长发表了讲话,已以中税协发[2012]012号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地。
随后,来自立信、北京中瑞岳华、北京泽瑞、中汇、尤尼泰、江苏税联信六家税务师事务所的八名有IPO业务工作经验的注册税务师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提出了如下的建议和意见:
一、注册税务师进入IPO市场开展业务很有必要
1、注册税务师在开展IPO业务时具有明显优势。注册会计师在做IPO审计业务时,更多的精力都在关注IPO企业的会计和财务方面,而忽视税务方面。由于近几年税法更新速度很快,且越来越复杂,注册会计师未能及时关注税法的变化,在税务方面的能力不是很强。而在税务方面,注册税务师能够更好关注企业的税务风险,具有明显优势。另外,IPO审计要经过三年辅导期,其中很多涉税问题还需要注册税务师来解决。
2、注册税务师进入IPO市场能扩大注税行业的影响。如果可以由注册税务师为IPO企业出具鉴证报告,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扩大税务师事务所的影响,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地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将是里程碑式的进步。
3、进入IPO市场能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能力。承接IPO业务、为IPO企业出具鉴证报告,需要注册税务师对国家、社会和全体股民负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注册税务师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明确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
4、如果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就IPO企业分别出具鉴证报告,将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联合起来做盈利设计的行为起到相互制约作用。
二、 开拓IPO业务市场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
1、确定执业标准。建议统一行业标准,确定执业准则,制定IPO业务中的涉税鉴证报告模版及工作底稿。
2、加强监管工作。中税协应积极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沟通,明确监管制度,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IPO业务的整个业务流程进行监管。
3、确立资质。一是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必须明确具备一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才能从事IPO业务,初期不宜将资质标准确立过低。二是由于IPO业务风险较大,对税务师业务水平要求较高,除税务之外还会涉及到会计、法律等问题,因此4A和5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和高等级注册税务师以及同时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律师等资质的注册税务师对风险的把控能力会更强,更适合从事IPO业务。
4、统一收费标准。为了控制风险,防止恶性竞争,中税协应在考虑风险和成本后统一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或指导性文件。
5、明确法律责任。在开展IPO业务前应事先界定法律责任,才能约束注册税务师不越雷池。希望中税协制定业务约定书模版,从受托方和委托方两方面来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6、开展培训考核。要注重提高注册税务师业务素质,加强对会计、财务、资本市场等方面专项知识培训,同时还要定期进行考核。
7、加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合作,合理利用注册会计师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存在利用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问题,如果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沟通上不顺畅,会增加经营成本及税务风险。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中存在利用程度及后续风险责任划分的问题,要予以明确。
三、财税[2010] 70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有瑕疵
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一处处长叶霖儿认为,《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中提到的“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中,关于15%的比率确定问题是文件的瑕疵,这样会造成部分企业为了避税而采取不提供资料、选择按15%的比率核定的办法,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目前新的文件正在准备中,会对财税[2010]70号文进行改进。
总局征科司征管制度处赖先云处长表示:中税协与总局征科司已就《征管法》的修订工作进行了多次沟通和研究,我们将积极采纳由中税协提出的在征管法中明确写入“注册税务师”这一建议,并就由总局明确税务机关在出具IPO三年纳税证明时应附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会议最后许会长进行了总结,认为座谈会举办的非常成功,各位参会人员都积极发表了看法和建议。中税协将采纳大家的意见,正式启动税务师事务所进入资本市场开展拓展IPO业务这项工作,期望获得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