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召开2010年第二次联席会
2010年7月27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联席会。总局纳税服务司和中税协准则部、业务援助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继续就《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14号令)的修订和注税行业管理职责等问题进行商议,并达成部分共识。
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14号令)的修订
会议主要围绕法人出资问题和事务所设所条件问题继续交换意见。双方一致认为:14号令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规章,体现着行政监管对行业的重要导向,应尽快解决分歧意见,争取年内 发布实施。
1.关于14号令进一步修订的进展情况
双方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一是在注册税务师协会一章中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章程,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实行自律管理。”二是删除原稿第六十一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表述。
2、关于会员入会注册
中税协建议,为了明确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注册规定,在总则中补充一款:“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注册入会后方可申请执业备案。”纳税服务司认为此款应表述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取得会员证书后方可申请执业备案。”
3.关于增设法人出资问题
纳税服务司坚持暂不将法人出资写入14号令。理由:一是尤尼泰等法人出资的组织形式尚在试点阶段,将正在试点尚无定论的事情写入部门规章,需要进一步论证;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促进事务所做大做强中没有采取法人出资做法,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在促进事务所做大做强中虽然采取股份制,但仅限于对事务所的控股。李早春副司长建议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兜底条款也能解决以后变化的情况。同时纳税服务司建议,通过起草促进行业发展文件的方式,解决法人出资问题。
王文彦副秘书长表示,法人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在法律原则上是允许的,应明确将法人出资写入法律规章,这是为解决四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现实问题,也是目前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纳税服务司介绍了就“四大”问题咨询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司局以及与“四大”接触的情况,通报了肖局长对此问题的指示以及纳税服务司起草“涉外办法”的进展。
双方一致认为将“四大”纳入规范的行业监管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并承诺会特事特办,积极推进“四大”相关机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审批事宜。
4.关于提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纳税服务司认为: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各类组织形式的差别,防止门槛过低导致的恶性竞争,同时参照其他行业做法,在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上需要有所区别和适当提高,至于提高的幅度可以根据行业目前状况酌情确定。对此,王文彦副秘书长表示规范市场不应以抬高门槛为手段,而应该通过监管和自律,鼓励和扶持行业发展。同时建议:为了尽快发布14号令,参照注会和律师行业的方式,仍按14号令原有规定,不提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具体设立条件,由总局单独出台《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再作规定。
二、出台“鼓励行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性文件
在商议“法人出资主体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问题的过程中,纳税服务司建议另行出台“鼓励行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对法人投资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王文彦副秘书长表示,非常赞同总局出台“鼓励行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来规定法人出资。但是具体文件也要有上位法的规定作为依据,因此必须首先在行业规章14号令中予以明确。只有在14号令修订中明确了法人出资问题的前提下,才可出台“鼓励行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参照财政部、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和《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适时探索和引导适应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以此促进行业做大做强。
三、建议总局出台《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在商议“提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这一问题时,王文彦副秘书长建议:根据中介行业发展趋势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在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律师行业对事务所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4号),单独制定《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对各类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批设立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商议注税行业管理职责
王文彦副秘书长向与会的纳税服务司领导通报了中税协7月15日向总局人事司报送《中税协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管理职能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议>的意见》情况。对于“研究注税行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应该是如何把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中税协管理”这一意见,李早春副司长表示,当前研究注税行业管理职责首先要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协会职能,哪些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由行业自律来行使,建议纳税服务司和中税协秘书处共同成立研究职责划分的工作小组,为总局党组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五、通报《关于提请总局尽快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自去年12月底完成报审稿,送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审核,至今未能如期发布是因为总局领导担心文件涉及“设立强制代理”和“侵害纳税人权益”等原则问题。
王文彦副秘书长就《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出台一事,向与会的纳税服务司领导通报了中税协决定向宋兰副局长报送《关于提请总局尽快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考虑。主要观点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于法有据。2、涉税鉴证业务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重要辅助和补充,而不是“税收执法权的转移”。3、涉税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生存之本,不是“非法强制代理”,也没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4、《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是在原有准则基础上的修订,是规范执业行为的准则。5、注册税务师行业已经发展为税务行政管理必须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6、要特别注重防范和查处个别注册税务师的强制代理行为。7、中税协应该承担起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能力的责任。8、建立健全执业准则体系是使行业发展依法规范的当务之急。
纳税服务司对中税协此种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并对《请示》中的一些提法提出修改建议和补充。
六、关于制定《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意见》和注税行业“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将“涉税鉴证”定为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基础”,提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严重影响了注税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给注税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但另一方面,也警醒我们必须加强注税行业的行政支持和行业自律。
双方一致认为,为了确保我国涉税市场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有必要制定行业“十二五”规划。王文彦副秘书长表示:中税协将协助总局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意见》,并着力研究“十二五”期间税收规划中注税行业的发展改革规划,从拓展执业领域,优化执业环境,加强行业监管水平等方面支持和保障行业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