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于2021年7月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引”)。本指引在完善税务师执业规范的体系下,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范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的实施流程,阐明了注意事项,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提供了方向。
一、指引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综合征税的表现形式即为年度终了对个人的综合所得年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一系列政策引出了一个新名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二)行业背景
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来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概念的提出,为涉税服务行业提供了一个新的服务领域,出现了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面向的纳税人是个人,如何开发市场,寻找目标人群,是税务师事务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其次,想要开展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涉税服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才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最后,目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尚未形成体系,行业内缺乏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指引及执业标准。
同时,我国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这一规定对纳税人的诚信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指引涉及范围
本指引以自然人纳税人为委托主体,分为业务承接及委派、业务实施、业务记录、成果与档案及若干细化的关注事项,为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提供了开展工作的业务流程及关注要点。
由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仍在完善之中,本指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时刻注意法规政策的变化,使委托人可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政策改革带来的红利。同时由于委托人为自然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三、税收政策依据
针对本指引所涵盖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事项,本指引主要依据的税收政策包括:
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0号);
汇算清缴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号)及后续按年度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衔接政策:《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无住所个人个税政策:《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及《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等;
目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本指引结合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从税务师事务所向自然人委托人开展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的角度出发,为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了业务实施流程及各环节的业务标准,梳理了业务流程中的要点及重点关注事项,填补了这一空白。在保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业务质量的同时,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指引主要内容解读
(一)业务承接及委派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接受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前,需对委托人及其委托事项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并签订书面授权代理服务协议,并在承接或保持业务时履行保密义务。
本指引中除了需签订书面授权代理协议外,特别强调自然人委托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与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同时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委托人签署诚信声明也是业务承接环节重要的一部分。个税汇算清缴的工资数据等涉及个人隐私,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保密义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目前进行了两年,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来说市场潜力较大,但是由于该业务需要由自然人纳税人委托的特殊性,如何开发及拓展业务成为新的难题。
(二)业务实施
1.委托人及资料收集
本指引中仅列明了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会发布相关政策规定当年的纳税主体,涉税服务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应关注最新政策,结合最新实际为委托人提供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服务。委托人为无住所个人的,应特别关注其是否满足居民条件。
资料收集阶段应注意收集全面,必要时涉税服务人员可向委托人出具资料清单。除了指引中列示出的资料外,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另行补充。同时应特别注意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要求委托人应签署诚信声明。
2.收入类关注事项
收入类关注事项涉及三类,分别为综合所得收入、免税收入及特殊情况。对综合所得收入来说,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及收入类型的划分是准确计算的基础,是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的重点关注部分。
通过前期的资料收集,可以了解委托人是否存在免税收入及指引中的特殊情况。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中,对于特殊情况的事项应当特别注意,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最新政策法规及委托人的情况操作,不能拘泥于指引提及的范围及规定。
3.扣除类关注事项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出台,扣除类事项成为重点关注部分。指引中列出的关注事项仅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应关注政策变化,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同时提醒委托人应保证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的真实性。
除专项附加扣除外,扣除类事项还包括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这两项扣除的共同点是应根据实际缴纳金额扣除,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是否超过委托人所在地的扣除限额。
4.税额减免及其他关注事项
指引根据目前的自然人税收系统列示了可填写的四种税额减免事项,若委托人存在税额减免事项,应结合委托人所在地的当地政策,为其确认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及可减免金额。
如果委托人同时在境外取得收入的,涉税服务人员为其提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服务时,应注意境外所得来源并计算抵免。包括所得来源国家、类型、是否存在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等,同样不应拘泥于指引中提及的范围,应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及最新政策规定协助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其他事项包括捐赠、税收协定等,涉税服务人员可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适用。如存在本指引中未提及而委托人可适用的税收政策等,应引导委托人适当地运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5.申报准备、纳税申报及后续管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多种个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其中最推荐的是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包括手机端及网页端。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响应税务机关政策导向,结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引导其使用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不满足电子税务局申报条件的委托人,再协助其采用纸质申报方式。
在办理申报前,涉税服务人员应确认已获取了充分完整的资料证据以支持其申报数据,同时应确认是否存在以前年度未办结的事项而影响本年申报。申报完成后如发现申报错误的,应及时协助委托人进行修改。
申报完成后,涉税服务人员对申报资料应留存,同时提醒委托人也自行留存,以备后续检查。
(三)业务记录、成果与档案
本指引中的业务记录主要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通常应当包括汇算清缴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底稿是涉税服务人员合法合规进行代理业务的记录,体现执业质量的依据,应严密合规。
业务成果主要是开展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申报表及业务报告。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委托人主要是自然人,涉税服务人员可根据其具体要求确定是否提供业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