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一)市场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关于居民企业认定,采用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标准,立法本意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拓宽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股息所得税政策也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恢复征收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部分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了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与之配套,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对有关管理问题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包括:居民身份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特定事项管理等事项。对于个别事项的规定,因应税收征管思路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做了相应修改。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较多,在判断是否满足相关条件时,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或经确认被终止居民身份后,还涉及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对于上述涉税事项,企业往往需要寻求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这些服务内容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此外,近几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中资企业通过主动提出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客观上为制订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提供了市场需求。
(二)行业监管需求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引”)属于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下的具体指引。既往的指引较多涉及国内税收业务,国际税收业务相关的具体业务指引相对欠缺。本指引可作为完善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体系的有益补充,为涉税服务人员办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提供规范化的业务操作指引,以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在国际税收涉税服务方面的业务开展。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时,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规范化业务实施流程,可提高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亦能保障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本指引规范的业务的主要税收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通知)。
3.《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
4.《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5.《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三、主要内容
本指引包含正文和附件。正文第一章为总则,包含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业务定义等内容。第二章为业务实施,为指引的核心内容,明确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三类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代理服务的业务流程和实施要求。第一节为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第二节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以下简称“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第三节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以下简称“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第一节至第三节明确了三类代理业务涉及的资料归集、一般要求、业务判断、时间要求等事项。第四节是反馈结果,明确了涉税服务人员在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实施情况跟踪、资料交接和提示委托人归档。第三章为业务成果、记录和档案,包含业务成果的类型、业务报告的编制要求、执行代理业务所应编制的工作底稿的形式、要求、归档和保管方面的内容。第四章为附则,内容为指引的生效日期。附件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四、业务实施要求
指引第二章和第三章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制定了详细的业务实施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引,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指引的业务实施要求和操作指引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
(一)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
1.明确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的业务内容。业务内容包含对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居民身份的判定、协助填写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报告、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认定申请报告及资料、依据业务约定提交业务成果等事项。
2.明确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应收集的资料。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82号通知和4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收集七类资料,作为判断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居民企业身份的基础。
3.明确判断境外中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国居民身份的实施要求和方式。本指引首先强调,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指引要求涉税服务人员从境外中资企业的定义、主要投资者是否为中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需要满足的条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等方面进行判断。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借助第三方的信息资料、与高层管理人员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来判定境外中资企业是否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4.明确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的业务成果内容。业务成果包含应提交的资料和文书、执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代理业务报告等。代理业务报告应包含业务基本情况、业务实施过程、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涉税服务人员撰写代理业务报告时可以参考指引附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二)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明确涉税服务人员开展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应收集的资料。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45号公告的要求,收集三类资料。
2.明确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的时间要求。涉税服务人员应在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协助企业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3.明确涉税服务人员可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报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三)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
1.明确涉税服务人员开展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应收集的资料。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45号公告的要求,收集五类资料。
2.明确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涉税服务人员应在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终止其居民身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协助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明确涉税服务人员可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和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办理与注销税务登记相关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指引还同时对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代理业务过程中的情况跟踪、资料交接、结果反馈、业务成果、工作底稿提出了实施要求。涉税服务人员应将提供代理业务的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地反馈给委托人,提交业务约定的业务成果,并提示委托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和妥善保管。税务师事务所还应根据相关指引制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的业务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