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本是世界上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实行的是“税理士制度”。在《展望2012——中国注税行业的挑战与机会年度高峰论坛》上,日本茂木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茂木和夫应邀为与会人员介绍了日本税理士行业的生存发展和执业现状。他的演讲使与会者深受启发,得到好评,特别是他所说的“税务上的事得去找税务师”更是引起与会者的热烈掌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新形势下,税务师行业要实现业务转型升级,有必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税务代理制经验,结合中国实际为我所用,不断完善自己、强大自己,以促进中国税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国家,执行的是“税理士制度”。该制度起源于纳税人对涉税服务的需求,奠定其思想的《夏普宣言》中强调:“当纳税人必须与具有丰富知识的税务官员发生争执时,就非常需要专家队伍的援助,使双方可在对等条件下判断征税关系正确与否。”
日本在1942年2月(昭和17年)首次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正式把税务代理作为一项国家资格制度确定了下来,但早期的税务代理制度并不是以为纳税人服务为目的,而是把税理士事务所看成是税务机关的辅助性机构。1951年(昭和26年)2月23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新的《税理士法》,确立了税理士的法律地位。之后,为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税理士法》于1956年、1961年、1980年、2001年四次进行修订,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所履行的社会职能也不断扩大。根据日本的《税理士法》规定,“税务”被规划为税理士的“垄断业务”。不论报酬多寡,在日本除了公认的税理士之外,其他人士没有资格执行税务相关业务。
一、税理士的业务范围
税理士的法定业务有四项:一是税务代理,指法令规定的申报、申请、请求或不服申诉,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行为向税务署提交上述申报及有关税务调查、处分上的意见和陈述;二是税务文书的编写,指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向税务署提交的申报书、报告书、辩护书、申诉书、计算书、明细书等文件;三是税务咨询,指为客户提供税务专业的咨询业务;四是会计业务——税理士的附带业务,指接受他人的请求,按照税理士业务的规定,代理会计账簿的记账及其他有关财务的事务。具体为会计顾问、代行记账和起草结算文书。很多税理士成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会计顾问。税法和会计处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记录、计算到财务总结,税理士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可在税理士和纳税人之间确立信赖关系。会计指导以顾问的形式,确保企业遵守法规、正确计算纳税额等各项业务。
除法定业务外,随着经济环境与企业经营的发展,税理士业务不断在扩展渗透,适应企业需求逐步变化调整,新增加了税务诊断、税务对策、税务审计、巡回审记、会计制度立案、经营目标、方针和战略的确定、商品规划、市场开发、经营分析、财务管理、资金调节和运用、继承对策、事业继承对策、各类保险、业务对策、人才培育、各种演讲会等。
从税理士事务所的角度观察,目前上述业务具体执行过程中较有代表性的需求部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面向各类企业客户的月度检查,即每个月拜访签约客户一次,检查客户制作、整理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是否严谨可靠,从税务、会计专家的角度对公司高管层及会计负责人、执行人提供业务建议;二是面向高收入人群的资产税顾问,即针对拥有固定资产的高收入群体,提供馈赠税、继承税、遗产税的节税方法等咨询业务;三是面向重点行业的专项咨询,如面向医疗行业尤其是私人诊所的节税方法业务咨询。
二、税理士的执业规范
(一)独立且公正的立场
日本《税理士法》第1条规定:税理士必须在“独立且公正的立场”上,以申报纳税制度的理念为准绳,不辜负纳税人的信赖,将根据租税相关法令妥当辅助执行纳税义务为己任。也就是说,日本税理士处理业务,既不能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也不能站在税务部门的立场上,而是如同法官一般居于独立且公正的立场,依照法律、知识和良知去做出判断。
(二)书面添付制度
日本《税理士法》第33条规定,根据《税理士法》正确执行纳税及对纳税申报方法进行指导后,如果税理士做出书面申报,税务部门在执行查税行为之前必须给予该税理士阐述意见的机会。
(三)受限的营销策略
日本税理士行业在营销策略上表现谨慎,曾一度被令行禁止开展广告宣传等用来“揽客”的营销行为。由于一直没有机会进行营销活动,所以擅长营销活动的税理士比较少。时至今日,日本税理士的主要营销策略主要以口碑相传为主,如积极参加其他行业的商业交流活动以发展人脉,出版业务相关书籍刊物,寄存客户的介绍,通过主要开户行介绍,通过社会保险劳务士、司法书士、律师等人脉的介绍,通过业界内部朋友、工作人员的介绍等。
三、税理士的行业竞争
在日本,税理士行业在税务方面具有法律保障的垄断地位,因此只存在业内竞争。但如前所述,由于法律约束,着力于强化营销水平的事务所并不多。尽管随着经济发展及社会上公司总数的增加,事务所的客户数量会呈现自然递增状态,但由于税理士业务不受地域性限制,一旦注册就可以在日本全国开展业务,行业竞争仍颇为激烈。
面对激烈竞争,税理士事务所往往力争区域品牌效应,希望在当地业务竞争中胜出。因此,税理士事务所十分注重通过提供卓越服务和合理收费来提高其竞争优势,着力培养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在努力争取为客户提供卓越服务的同时,从客户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客户的资产状况、劳务支出和业界平均收费标准,量身定做收费标准。
此外,税理士事务所倡导将人管人的经营体制调整为制度管人的体制。通过数据库、电脑备份等方法进行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四、税理士的风险规避
在日本,税务部门没有设置专管员制度,是企业根据法律自主报税。纳税人在触及税法及税法的解释方法时多会征求税理士的意见或直接委托税理士办理。
税理士的业务量很大,但是业务风险也高。业务风险中,操作风险不容忽视。如税额计算错误、代理记账不了解客户的交易情况而出现失误等。此类情况通常采用技术专业化的方式规避,如充分利用财务软件或设立专门的客户端人才岗等方法。
税务环境风险同样引起税理士事务所的重视。以日常性培训应对专业知识和税法变化,以调整内部管理和内部监控体制监督内部判断成本,同时,在进行税务咨询和具体税种申报时,其通过严格要求以税法和案例为准绳来控制风险。
业务流程风险问题也是税理士事务所关注的重点。其大多贯彻日程管理方针以处理业务拖沓问题,并要求将月度访问报告及业务内容汇报以书面方式通过邮件发送至客户。
此外,加入税理士赔偿责任保险也是税理士事务所进行风险规避的重要手段。
五、税理士制度对中国注税行业发展的借鉴
根据我们在中国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多年实践,我们认为日本税理士制度在许多方面可供中国同行借鉴。
(一)加快中国注册税务师制度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
日本税理士行业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得力于《税理士法》在不断完善中对其有着强有力约束和保护。一方面,日本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能够为行业规范化管理奠定法制基础并对其时刻进行监督指导;另一方面,能够合理保护执业者合法权益,认定其法定义务,有助于发挥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国尚未有规范、健全、成文的税务代理法。因此,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并实施《税务代理法》或《注册税务师法》,建立一整套规范的注册税务师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二)树立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专家形象是重中之重
在日本,税理士就是“税务专家”,已经得到日本社会和企业的广泛认同。日本企业已经意识到“税务专家”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并形成了向“税务专家”——税理士咨询税务问题的习惯。
而在中国,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专家”形象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整体认知度还不够高。分析起来,主要原因包括:一是行业法律层级不高,没有《注册税务师法》,也就没有法定业务,税务服务业务还不能够像日本那样成为注册税务师的垄断业务,税务部门规定的一些业务尚构不成注册税务师的主营业务。因此影响了注册税务师的专家形象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地位;二是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非税务专业人士也介入了税务服务行业,外国客户很难认识到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重要性,更体验不到他们的“税务专家”形象;三是行业宣传推介不够,“税务上的事得去找注税”这种观念亟需在社会和广大企业中树立。因此建议:一要共同努力,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规定法定业务,严格市场准入。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税务业务就应该由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来做,其他行业的人想做,必须先取得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资格,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二要内外兼修,真正树立起注册税务师在纳税人及社会中的“税务专家”形象。一方面,注册税务师行业应以行业协会为核心,面向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丰富的专业培训,提升人才资质,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体现出注税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的区别;另一方面,注税行业应以税务师事务所为阵地,对外积极进行业务营销,维护已有客户,开发新客户,尤其可针对外资企业为宣传对象,拓展业务范围。同时,可与海外同行、商贸组织等大型机构进行广泛交流,通过共同合作、联合举办咨询会等方式扩大业务范围,提升注税行业的业务认知度,从而做到对内合理规范管理监督,防控业务风险,顺应经济环境发展,深化业务内涵,对外树立专业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本文由上海茂恒会计师事务所日系企业担当青山英明根据茂木和夫在“展望2012——中国注税行业的挑战与机会年度高峰论坛”上的演讲翻译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