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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涉税服务行业管理的经验介绍及借鉴(图文)
时间:2014-10-27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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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税务合伙人 朱桉

    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能来这跟大家一起分享关于涉税服务行业目前国际发展的一些最新情况。我首先想讲一下,从全球的范围来看现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在税收服务方面是怎样的情况。一是2013年的时候,OECD专门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些研究,我们对此进行了了解和学习;二是我们选取了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一是日本,一是美国,就这两个国家在涉税服务方面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介绍。最后我会谈一下我们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根据OECD2013年的税务征管报告,税务中介在全世界很多国家的税收体系当中都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对于维护整个税收体系的顺利运转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从各国对于涉税行业的监管模式来看,或者说以行政参与的程度来看,目前国际上基本有两大类代表国家,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以国家立法赋予税收中介服务人员专属资格,在日本有个专有名词叫税理士。中介服务人员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体现出来比较强烈的行政管理的色彩。另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英国跟日本相比是另一个极端,主要将行业内职业团体的自律作为最主要的管理手段,政府的参与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除了日本和英国,其他大部分国家基本上是介于这两者之间。这个OECD的报告也专门找了一些国家,并且对他们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在澳大利亚,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大约有两万三千个活跃的税务代理人,并且有6000个注册商业活动的代理人为客户提供服务,这些人和中介大概提供了超过70%的个人纳税申报工作和90%的企业纳税申报工作,也就是说,从澳大利亚来看,绝大多数的纳税申报都是通过中介进行的。

    在新西兰约有5200个注册中介,负责大约200万纳税客户的事宜,完成83%的所得税申报工作,税务中介既包括个人记账员,也包括提供管理和会计服务的大型企业。在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估计有大约43000家税务中介机构,代理超过800万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包括78%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3%年终由雇主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63%个人所得自行申报表,还有43%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关于各国在中介行业立法的情况,目前在34个OECD国家以及18个非OECD国家中,只有不到1/3的被调查国家或地区报告了本国有规范税务中介操作行为的特定法律、规定。所以目前从世界范围来讲,立法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虽然目前只有三分之一的国家进行了相关立法,但从发展趋势而言,很多国家意识到了中介的重要性,并且也认同相应的立法或者规范的缺失是要进一步进行改革的。

    美国国税局在2010年的时候,对于纳税申报表的准备这项工作进行了详尽的改革,从注册、考试、后续教育、职业道德等等都订立了很多新的规定。澳大利亚在2009年的时候,对于中介也专门出台了三个法案,一是税务代理服务法案,一是税务代理服务条例,以及税务代理的过渡法案。还有一个想跟大家再分享的是,从传统上来讲,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的同时,也提供很多的税务方面的工作。但是这种混业经营,对审计师的独立性方面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强制性的分业逐渐成为各个监管部门采取的一种手段。在这方面国际上有两个重大事件,一个是在大概十年前的时候,发生了安然事件,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师与客户之间要保持一定的独立的关系,同时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一些不允许的税务咨询服务,或者影响独立性的一些非审计服务。目前来讲这个萨班斯法案仍然继续在执行。另一个事件是几个月前欧盟通过了一个欧盟法定审计市场的改革方案,禁止向公共利益实体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所谓的公共利益实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这个事件现在还在发展之中,目前只是出了一个改革方案,因为要真正执行到每一个欧盟国家还需要具体协调确认,比如说像欧盟比较大的成员国德国、法国、比利时等,他们都在考虑这方面将来如何进行的一些变动。另外欧盟的改革方案里提到一条叫做强制轮换,审计师做上市公司审计不能一辈子永远做下去,一定年限以后就需要强制轮换。

    下面我跟大家介绍一下日本税理士制度。日本税理士制度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从行政管理来讲,日本相对比较严格,同时对于我们国家将来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在日本,提供税务服务的专业人士都被称为税理士,只有取得税理士的资格,才能从事税务代理的业务。日本国会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税理士法,对税理士的法律地位、执业要求等相应地作了很多规定。这个税理士法对日本整个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有一个行业专家叫茂木和夫,他曾经撰文指出日本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为行业规范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监督,同时也能保护执业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税理士法里面规定了税理士的法定业务,其中包括独占法律业务和非独占法律业务。独占法律业务包括税务代理、税务文件的制作以及税务咨询,这些事情必须是有税理士资格的人员机构才能做;其他一些非独占业务,包括一些会计业务,比如说报表的制定,以及一些税务诉讼的辅助出庭。如果涉及法律,还是以律师为主,但是税理士也可以作为专家身份进行参与。同时税理士法也赋予税理士比较多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于这个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包括书面添附的权利,即作为独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第三方,发表专业意见,并添附在申报表中。税理士也有获取税务调查通知的权利,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调查的时候,税理士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有取得信息的权利,保证这些信息的对等。税理士还有一个阐释意见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不一致,税理士可以基于自己的专业立场阐述自己的专业意见。这个权利保障税理士有充分的话语权。税理士法在赋予税理士权利之外,也要求其承担非常多的义务,这些东西我觉得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非常有帮助的。首先是执业态度,不得从事有损于税理士形象声誉的行为,禁止向纳税人提供逃税相关的咨询,即不能提供故意帮人家逃税的服务;二是作为专业人士对于自身雇员和委托人有一个监督和忠告的义务;三是要有签章签名义务和信息保密义务;最后还要遵守行业规则,定期进修,对相关文件进行存档等。税理士资格的取得在日本来讲是非常困难的,我曾经问过日本德勤税务的一些同事,他们很多人为了取得这个税理士通常30岁以前不工作,连续几年准备考试。而且税理士考试对技术要求是非常高的,很多名牌大学毕业生都需要通过很长时间准备才能通过考试。

    注册会计师可以免试,但是如果要提供涉税服务的话,也必须要办理税理士的注册。律师跟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比较接近,本身来讲取得税理士资格可以不需要考试,但是如果要去做涉税服务的话,一是要像注册会计师一样,办理税理士的登记,以税理士的名义进行涉税服务;或者是通过律师协会,告知有关的税务机关,这样可以保留律师的身份。税理士相应的处罚也非常严格,在第五章第八章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惩戒、刑罚、罚款等等。日本税理士制度从监管上来讲是行政色彩比较强烈的,主要是通过财务省和国税厅来实现。同时税理士本身也有一个行业协会,对其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

    刚才介绍的是日本的情况,美国的情况和日本有一些差异。在美国,税务代理非常普遍,税务代理指的是纳税人授权其他个人在美国国税局管辖范围内执业,如纳税申报和税务咨询等。根据执业权限的不同,美国税务代理人分为无限执业权利和有限执业权利两类。无限执业权利现在是三种,注册代理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有限执业权利,包括纳税申报表在册准备人、退休计划注册代理人、注册精算师等。我在美国工作过六年时间,实际上在美国很有意思,它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是从事税务服务的主要人员,刚才前面介绍的注册代理人,更多的是从事税务申报等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工作。法规是美国财政部出台的230号文《税务代理执业规则》,不是一个法律,是政府出台的一个规则。税务代理具体的业务范围也是非常广泛,所有的涉税事项都属于业务范围。同时对于纳税申报,尤其强调相应的工作必须是由合格的涉税人员才能进行。230号文要求执业者整体的执业态度是客观公正诚信。对于违法行为也有停业、取消资格、罚款等措施。

    从我们国家来讲,全世界对税务中介的认可度越来越高,所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法律层次,对我们国家未来行业的发展和监管都是非常有帮助的。从国际的趋势来看,目前比较多的是混合模式,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另外我觉得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希望今后能够更多地利用市场来对涉税服务行业进行监督,中介服务质量的好坏,中介的服务水平,通过纳税人或者是其他社会机构来进行评判。这样的话更有利于行业的公平公正。

    关于行业的发展,刚才也介绍了我们认为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除了立法外,整个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也要加强其他一些方面的工作。比如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严格执法。现在我们发现一方面法律制订出来很多,但是在执行上严格程度还是有不少差异。另外我们刚才讲了,像日本税理士法里面明确规定了税务中介的权利和义务。税务中介了解经济发展和税法对纳税人的影响,因此应在未来法律制定和政策完善上应给予他们更多的话语权。最后我想强调下执业道德要求,这个在国际上也是非常重要的。税务服务是一个非常高尚,而且是需要很多知识和经验才能完成的行业。比如日本的税理士,他们非常珍惜自己的名誉。如果税务中介人员都能站在较高的道德水平上,珍惜自己的声誉,对于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的提高,对于整个行业的自律都会有很好的帮助。我今天的分享就到这,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