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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改革深化企业如何相向而行
时间:2021-09-30 来源: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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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八个部分、三十项。《意见》中许多内容值得作为纳税人的企业予以高度重视,与税收征管改革相向而行,降低遵从成本,控制遵从风险,创造税务价值。《意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机会。

一、既坚持依法治税又做到宽严相济

《意见》既强调依法治税,也提出执法过程中,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一)依法治税的两个侧面

依法治税一直是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意见》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要从两个侧面全面理解依法治税:《意见》既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又要求“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也就是说,依法治税包括依法征税和依法减免税两个侧面,违背哪一个方面,都不是依法治税。

(二)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意见》在强调执法有力度的同时,也要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并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三)对纳税人的启示

对纳税人有两点启示:一是坚持依法纳税与依法不纳税的统一;二是明确违规、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1.坚持依法纳税与依法不纳税的统一。现在不少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很强,不敢少缴税。但是,依法减免税顾虑很多,过分担心享受优惠政策的潜在风险。其实,税务风险可防可控,只要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按照税法要求准备好足以证明自己可以享受优惠的资料,就可以大胆享受税收优惠。作为纳税人,应坚持依法纳税与依法不纳税的有机统一。

2.明确违规、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经常有纳税人因为顾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而寝食难安,担忧是否合法。其实违规、违法与犯罪是不同的概念,是否违法、是否犯罪,还是要看《刑法》的规定,不应把一般性违规行为升级为违法甚至犯罪。如发票抬头与付款方不一致,不应就简单地认为是虚开发票,还是要看是否有逃税的主观故意,是否有逃税的实际后果。如果是业务需要,交易真实,既没有少缴税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少缴税的客观效果,不应认为是虚开发票,甚至违背发票管理的规定也算不上。

二、税务局的征管能力进一步加强

税务局是执法部门,其主业是执法、是收税、是征管。《意见》中有大量有助于加强税务局征管能力的内容,从不同角度提高税务局的执法能力。

(一)建设“智慧税务”

能力离不开手段,提高税务局征管能力,必须有强有力的手段。《意见》提出要“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

(二)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

发票一直是税务局征管的抓手,一直是“以票控税”。《意见》提出,今后“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将进一步增强税务局的征管能力。“以票控税”,通过发票控制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防止纳税人少缴税。发票尽管很重要,毕竟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只有再借助财务数据、其他部门的数据,才能更及时、准确地识别、预警税务风险。

(三)将风险与信用挂钩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税务风险不仅仅是“钱”的问题,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形象、信用,甚至贷款、出行、消费等诸多方面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因税务问题被限制乘坐高铁、限制高消费,就可能寸步难行,正常的商务活动都难以开展。

(四)明确重点打击对象

《意见》指出了部分重点打击对象。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这几年一直强调总体安全观,偷漏税行为已经被上升到影响国家税收安全的高度。

(五)强化与司法部门的合作

《意见》要求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涉税问题不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公安部门协助税务局侦察涉税犯罪案件,检查部门监督税务局依法履责。

(六)调整管理职责

《意见》提出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全局性、复杂性的税费问题,更多发生在大企业,由上级税务局负责,有助于解决下级税务局难以解决的问题。

(七)对纳税人的启示

这些年税务局一方面改革管理方式,取消了大量审批事项,还权于纳税人,另一方面大力强调纳税服务,每年都搞“便民办税春风行”活动,导致某些纳税人产生错觉,只看到税务局还权,没看到同时还责,甚至忽略了税务局是执法部门。结合这些年税务局征管的进步,纳税人应该充分认识到,税务局的征管能力在飞速提高,远远超过某些纳税人风险意识的提高。纳税人应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1.税务风险爆发的概率极大提高。随着“智慧税务”“以数治税”的逐步实施,税务局能更加及时地发现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风险爆发的概率极大增强。

2.逃避处罚的概率极大降低。重大涉税问题,一般由税务局和公安联合办案,公安局有极其强大的侦察能力、有法律赋予的更大的执法权限,出现问题逃避处罚的概率越来越低。

3.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纳税人面临的执法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应该强化风险意识,通过设立专职税务岗位,建立税务风险防控制度,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提高自己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将税务风险发现在税务局之前、控制在产生之前。

三、税务局的纳税服务进一步完善

《意见》在强化税务局征管能力的同时,也有大量提高服务能力、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的内容。相对重要的措施,有以下几项:

(一)发票电子化

《意见》明确,“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没有发票,就无法收款,因此,说发票是企业的命根子并不为过。电子发票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纳税人的发票困扰问题。纳税人需要更新财务管理系统,能直接接收电子发票信息。不少企业担心的重复报销问题,也会得到解决。

(二)执法协同化

这些年有不少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战略,需要税务局的征管及时跟上。《意见》指出,“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三)政策直达化

根据《意见》,“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根据该政策,优惠政策直达不仅仅是直接让纳税人知道,也包括让纳税人直接享受。

(四)申报简单化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

(五)诉求通畅化

作为纳税服务的措施,《意见》提出要“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六)对纳税人的启示

纳税服务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二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应有的障碍,应积极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会有说理的地方,纳税人要相信税法、相信税务局。

四、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税务局就是收税的,别的事不要掺和。但是,税收是一种利益分配手段,税收数据全面、准确、及时,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远不只是收税这个层面。

(一)对税收地位和作用的表述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意见》将税收的作用上升到国家治理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的高度,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治理中,可以发挥更深层次的作用。

(二)对纳税人的启示

对企业而言,对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应进一步深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税收的作用。

1.税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管理的内容很多,税收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仅仅从风险管理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常见、最复杂。这么多的执法部门,企业打交道最多的就是税务局。税务管理应该置于和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

2.税收因素是企业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不管哪个行业的企业,做哪方面的决策,一般都要考虑成本、收益、风险问题,税收既影响成本,也影响收益,更关系到风险。不考虑税收因素的决策是不科学、不完整的。充分考虑税收因素有助于提高决策收益,控制决策风险。

3.全面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在充分认识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不仅要控制少缴税的风险,更要创造税务价值。当然,这需要从机构、制度、手段等各个方面努力。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和机会

《意见》第六部分“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指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既对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机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身也是纳税人,应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首先提高自身的遵从水平,其次要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遵从水平、降低遵从成本,主动适应征管改革的新情况和新趋势。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的基础之一是纳税人对合规的要求,对高端服务的需求。随着税收征管的深化,尤其是征管能力的提升,将进一步促使纳税人提高遵从意识,从而产生更大的市场需求。另外,随着税务局纳税服务的提高,纳税人向专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服务需求,专业机构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满足纳税人对高端服务的需求。

总之,纳税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该与税务局相向而行,强化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依法纳税能力,控制税务风险,创造税务价值,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

本文刊载于《注册税务师》202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