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营改增红利的几点启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进在中税协2月27日所长座谈会上的发言
去年全面“营改增”以后,税务师及其事务所积极投身于这轮税制改革中,我今天先汇报生活服务类两个实际案例,一个是酒店,一个是物业公司。根据税务师对这两个客户的跟踪和税负测算,全面“营改增”以后,税负下降了。分析其中原因,一是酒店业务范围分两类,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餐饮、住宿、基础电信、其他生活服务,除了基础电信11%税率,其他业务税率均是6%。但是,外购的办公用品、耗用的物资等等适用17%税率,一般计税方法,销项减进项,税负明显降低,相比营业税下降幅度为4.71%。二是酒店和物业公司有共性特点,有写字楼不动产出租业务,按照全面“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租赁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虽然简易征收率和原来营业税都是5%,但是,计税基数降低了。这方面税负降幅为4.76%。对物业公司而言,原来营业税制下代收水电费,一直有争议,尤其是电费,总局在2009年有国税函〔2009〕537号文,转售水电也视为销售货物,要缴增值税,在原来营业税下,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这样的行为,一种倾向是开具营业税普通票,而营业税普通票,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物业公司是比较特殊的,代收水电费可以不作为计税营业额,可以不缴营业税,实操过程中,税务师也发现有很多没有缴增值税,实际上这是有风险的。在全面“营改增”以后,代收水费如何交税成为物业公司等生活服务类企业非常关注的话题,后来国家税务总局下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以后,后续政策再逐步完善,都有利于降低生活服务类企业税负负担。
除了“营改增”给予纳税人税制性的减轻税负以外,现行的税制里还有很多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能够用足用好,也能够降低税负。我举一个企业所得税的案例,2016年,某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政府给的100万元财政拨款,这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当企业财务人员咨询的时候,因为拨款100万元,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全部花出去了,财务人员想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问税务师是不是妥当?税务师了解情况以后给企业进行了政策的解答。如果按照不征收收入来对待,现行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应的费用支出或者资产折旧摊销额不能在计税前扣除, 100万元财政拨款对企业当年应纳税额没有任何影响。企业如果放弃不征税收入的税收处理,而把100万元财政拨款作为应税收入,这100万元花出去了,费用支出,可以按照配比原则,在所得税前扣除。不仅如此,按照国家对于研发产品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这100万元可以作为50%加计扣除因素,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还可以扣除100万元的50%,也就是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万元,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税负可以减少50万元的15%,也就是7.5万元,这是完全符合税法政策导向的,是国家予以鼓励的。
通过这几个案例,我们感受到无论是全面“营改增”以后,还是现行的包括所得税在内其它的税制,国家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只要把这些政策用足、用到位,这是实实在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关键所在。
通过这几个案例,我们得到几点启示:
一是全面“营改增”以后,企业对于税务管理的要求更高、更前置、更精细化。
即便在总体税负下降的行业,可能在某个月份也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关键在于企业当期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包括刚才提到的酒店、物业公司,税务师在测算的时候,经过连续半年的跟踪、测算,发现部分月份增值税负比原来的营业税增加了,税务师分析了增加的原因,主要是酒店当期耗用很多用品,虽然已经耗用了,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采购部门没有给供应商结算货款,对方也没有给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就没有抵扣。按照统计,如果能够取得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大,增值税要比实际当期少缴很多,个别月份还可能出现负数。因此,大家可以得到一个启示,全面“营改增”以后,尤其是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是粗放型管理的税种,改为缴纳增值税以后,要求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必须精细化,不能采用以前粗放的模式进行管理,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要改变理念,原来老觉得税务的事就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岗位的事,这是一个误区,是错误的。税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每一个员工、每一个岗位都涉及到,尤其是进项税票,是业务部门开展业务从对方企业取得的,现在失控票、异常票非常多,这个环节要把握不好的话,增值税实际税负要降下来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这不是税制造成的,这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导致的,这是第一个启示。
二是全面“营改增”四个行业中,凡是税法遵从度高的企业才能实实在在感受到税制改革的红利,税负水平才能下降。
营业税下存在偷逃税行为的企业,全面“营改增”以后,这些企业肯定感觉税负增加了,要是营业税制下遵从税法的企业,和全面“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相比,税负肯定降低了,这是相对的概念。
酒店、物业公司等生活服务类企业,全面“营改增”以后,税法非常明确,兼营业务,分别核算纳税,酒店、物业公司企业,兼营行为非常普遍,经营范围里,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可能适用不同税目、不同税率的经济行为、经济收入非常多,企业必须遵从税法,账目核算上要分别准确核算,这样才能适用高低不同的税率,否则按照税法规定,从高适用,这样税负肯定会增加,这是企业没有正确应用税法导致的。此外,老的不动产租赁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办法。但是,这类企业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征收的,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按现行税法规定,这类涉税行为的企业,其进项税额每个月必须有转出的事项发生,为什么呢?因为公共的办公用水电等进项税额必须按税法规定的计算比例进行合理的分解,如果不分解,企业就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涉税问题,其涉税风险客观上就会增加。
三是税务师在协税、护税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从实际案例里也验证了这点,全面“营改增”以后,包括其他税制的改革给予企业很多优惠政策,纳税人往往在税法掌握方面具有局限性,不能及时用足、用好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师及其税务师事务所应该发挥对财务、税收及经济运行模式熟悉的专业优势,要协助税务机关把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到位,协助广大纳税人把新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并应用到位,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构建和谐税收社会建设中就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是税务师在“营改增”等税制完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因为税务师整天和各种类型的纳税人打交道,纳税人会遇到各种前置的、前沿的、具体的经济行为,很多经济行为发生以后,政策制定者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一些政策上及时予以明确,客观上会存在政策滞后或者存在政策的盲区、空白点,这个时候税务师行业要发挥作用,要把这些经济行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行业协会向政策制定者进行反馈。我个人觉得总局提出的三方沟通机制非常好,把纳税人具体的经济行为反馈给政策制定者,在后续的政策加以明确,来弥补政策的盲区和空白点,使我国的税制越来越完善,减少税收征纳双方的矛盾。在这方面税务师行业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