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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9-02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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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秘发〔202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提升教育培训工作专业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建立一支政治思想过硬、理论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的培训师资队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研究制订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经会长专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8月30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税务师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政治思想过硬、理论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热爱税务师教育培训事业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教育培训,是指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名义主办,以税务师行业党建及业务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资,是指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及实践经验,经过选拔、考核,纳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管理(以下简称师资库)的授课人员。

第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应聘请已纳入师资库管理的授课人员负责授课;有特殊需求的培训,可以邀请师资库以外的专家、教授、业务骨干担任授课人员。


第二章 师资人员入库条件

第五条 师资库入库人员从税务师行业以及相关单位人员中遴选产生。有关知名专家、教授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邀请加入师资库。

第六条 进入师资库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过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纪违规记录。

(二)硕士以上学历及学位。

(三)具有5年以上税收、财会、经济、党建、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专职或兼职授课经验。

来自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应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并具有8年以上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经验;来自税务系统的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税收管理工作经验;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教学能力,能够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授课。

(五)在正式期刊发表过相关专业文章或出版过相关专业著作者优先。


第三章 师资人员入库及出库管理

第七条 根据培训工作需求,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师资遴选通知,采取个人申请、所属单位及地方税协推荐的方式开展征集工作。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需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推荐表》,并由推荐单位核实、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提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八条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经初审、教育培训委员会评议、会长专题会审定等程序后,批准入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将公布师资名单、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一次入库任期3年。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程序办理师资续聘,不符合条件或无法继续承担培训任务的,不再续聘。

第十条 入库师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后,予以退出师资库:

(一)妄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表带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言论的;

(二)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廉洁纪律、职业道德的;

(三)歪曲解读国家法规政策误导学员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完成委托任务,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专业能力和授课水平得不到认可,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培训工作的;

(七)不再具备师资入库条件的。


第四章 师资人员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教育培训部牵头负责师资库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师资库人员日常管理、组织联络、遴选聘用、教学组织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开展入库师资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调研、教学研讨等活动。

第十三条 入库师资应按照培训主办单位的安排,根据教学要求编写教案和课件,完成相应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入库师资人员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履行职责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五条 入库师资人员如遇工作调动、联系方式变化、职务职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教育培训部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入库师资人员授课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按照“谁邀请,谁付酬,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单位负责授课内容审核以及讲课费、差旅费支付。

第十七条 每次授课结束,参训学员对师资库人员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对教学效果好、学员满意度较高的,聘任期满后优先续聘;对评估结果较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提醒直至调整出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