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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简报第十二期(总第一零一期)
时间:2013-08-09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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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榕地税[2013]104号)中,首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税务中介准入机制,通知明确:为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的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从事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须持有A级以上(含A级)等级资质证书。现将该文转发如下,望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榕地税[2013]10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预警指标(试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预警值(试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审核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运用预警指标进行重点分析评估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预警指标是根据大多数纳税人申报数据分析制定的,体现社会平均参照值。建立指标体系的目的是为纳税评估提供预警提示,对于纳税人申报数据超过预警值的,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分析评估。
    二、实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分级管理
    (一)县(市、区)税务主管机关
    1、纳税评估对象:纳税人经税务中介机构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整体数据超过整体预警值10%以内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
    2、税务约谈处理:县(市、区)税务主管机关收集整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审核要点(试行)》规定的“附送资料”,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开展税务约谈,并根据审核评估和税务约谈结果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
    (1)纳税人同意按预警指标进行纳税调整的,责成纳税人进行补充纳税申报;
    (2)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纳税人申报数据,纳税人认可税务机关所调整的数据的,责成纳税人按调整数据进行补充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不同意按预警指标进行纳税调整也不认可县(市、区)税务机关所调整数据的,县(市、区)税务主管机关将审核意见连同收集整理的“附送资料”,移交县(市、区)局稽查局查处。
    (二)市局纳税评估机构
    1、纳税评估对象:
    (1)纳税人经税务中介机构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整体数据超过整体预警值10%以上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
    (2)县(市、区)税务主管机关上报的、纳税人不同意按预警指标进行纳税调整也不认可税务机关所调整数据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
    2、税务约谈处理:市局纳税评估机构收集整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评估审核要点(试行)》规定的“附送资料”或接收县(市、区)税务主管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开展税务约谈,并根据审核评估和税务约谈结果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
    (1)纳税人同意按预警指标进行纳税调整的,责成纳税人进行补充纳税申报;
    (2)市局纳税评估机构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纳税人申报数据,纳税人认可市局纳税评估机构所调整的数据的,责成纳税人按调整数据进行补充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不同意按预警指标进行纳税调整也不认可市局纳税评估机构所调整数据的,市局纳税评估机构将审核意见连同收集整理的“附送资料”,移交市局稽查局立案查处。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纳税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准确归集开发成本,分门别类、对号入座地进行纳税申报,有效防止各项指标异常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准入机制
    为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的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从事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须持有A级以上(含A级)等级资质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预警值(试行》中的“竣工年度”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属年度”
    (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预警值(试行)》范围内进行适当浮动调整,但浮动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浮动调整方案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三)各单位应将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报告市局,以便及时修订完善。
    (四)此前市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