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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信息反映三十五(总第二三三期)
时间:2010-12-16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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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召开2010年第一次联席会

     2010年4月26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联席会。总局纳税服务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以及中税协准则部、业务援助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就《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的意见》,《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14号令)的意见》以及纳税服务司与中税协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商谈。
    一、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纳税服务司与中税协秘书处联席会议制度,确立固定的联系协调机制。双方一致表示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中税协作为行使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此,双方应该经常协调沟通,使联席会议常态化、制度化。
   会议建议:纳税服务司与中税协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遇急需商议事项可临时加开。
   二、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建设
   1.明确执业准则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基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起草,以总局名义发布。其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由中税协协助纳税服务司起草,报纳税服务司审核,以总局名义发布;具体业务准则由中税协起草,报纳税服务司审核,以总局名义发布;操作指南由中税协起草、由总局授权以中税协名义发布,报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2.建立执业准则专题起草小组。每项执业准则由中税协秘书处协同纳税服务司组织专题起草小组,明确职责分工,邀请相关业务司局和部分省市管理中心主任、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通过专题会议形式共同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出专题成果。中税协秘书处与纳税服务司建立准则会签制度,并定期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协商。
   3.具体执业准则修订审核的进展情况。纳税服务司通报了对中税协组织起草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审核及会签情况,目前该准则已进入局内会签程序。中税协通报了配套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的进展情况,表示待总局发布具体准则后,即发布实施指南。
   4.2010年执业准则制定计划。双方商议,中税协将协助纳税服务司起草《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控制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同时启动涉税服务类业务具体准则起草工作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及其操作指南的修订工作。
   三、关于《14号令》修订
   双方一致认为:14号令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规章,应尽快修订发布。
    1.会员入会注册问题
   中税协建议在14号令修订中明确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注册问题。在总则第八条补充一款:“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入会后方可执业”;在注册税务师协会一章中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注册税务师协会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入会登记管理事宜”。纳税服务司表示予以考虑。
   2.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问题
  中税协建议在第五章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增加“符合条件的法人投资主体可以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同时增加第四十一条:“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批,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投资主体可以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一)属于涉税中介行业内的法人实体;
  (二)符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中4A级及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相应标准的业务范围和规模的法人实体;
  (三)具有十五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四)具有一千万以上注册资本;
  (五)法人投资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六)法人投资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中介业务不得服务于投资人及其关联企业。”
   理由是,增设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按照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现行规定,也是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关于在华以法人公司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鉴于“四大”已在中国广泛开展各项涉税服务,现其愿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税务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管理,既能有效加强对其开展涉税业务的监督管理,又有助于其参与国内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建设。
   政策法规司也建议:中介行业的发展是以信用为前提,由市场自主选择,行政规章不必要设置严格禁锢。
   纳税服务司认为:法人出资设所属于出资形式问题,不属于事务所组织形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是智力服务,对出资人是有资格要求的。目前国内在专业服务行业专门法的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法律理论在这方面的研究不够,导致行业立法步履艰难,暂不将“法人出资”写入14号令中。纳税服务司表示已收到中税协转交的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设所申请,对“四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问题会予以考虑,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有关政策。
   3.税务师事务所设所条件问题
   对于纳税服务司提供的《办法》(送审稿第一次修改)中提高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问题,中税协认为修改设所条件代表了一种导向,不利于行业发展,强烈建议对此问题不要修改,应该保持原有规定不变。
   纳税服务司表示,提高设所条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事务所组织形式增加后,各种形式之间要有区别;二是根据了解的情况和各地的反映,设所条件太低,导致设所容易、随意和恶性竞争,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其他行业也在大幅度提高设所标准,这样有利于行业做大做强。因此设所条件保持原有规定不变是不合适的,但条件设定幅度是可以考虑的。
   四、关于纳税服务司与中税协秘书处的具体职责
   纳税服务司表示,希望尽快就纳税服务司和中税协职责分工问题协商一致,提出初步意见报总局人事司和局领导审定。
   中税协建议:根据目前的三定方案,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已撤销,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和自律职能尚未明确,需进一步讨论行政管理和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解决职责问题的原则:一是在研究职责问题时,我们要充分关注总局三定方案和党组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职能调整的初衷。二是要充分发挥中税协在行业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建立行政职能和自律职能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可以参照近期中税协与纳税服务司关于制订执业准则的工作模式,通过法律法规适时授权或委托中税协协助相关司局完成注税行业管理的部分行政职能。
   纳税服务司对此建议:由人事司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司局和中税协共同研究纳税服务司和中税协秘书处的具体职责分工问题。
  五、其他
  除上述问题外,中税协秘书处介绍了有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认定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纳税审核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凡是涉及到需要中介机构提供鉴证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时,只笼统地提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未明确中介机构的具体类型。针对上述情况,中税协已向总局人事司和征管与科技发展司报送签报,建议由征管科技司承担对总局文件中涉及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含义统一明确的职责。同时,建议征管科技司对“报送关于纳税人或有关单位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纳税证明时,应提供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