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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房地产企业专门业务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的相关政策”培训班的通知
时间:2010-12-15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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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为更好理解通知精神以及新所得税实施以来的相关政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将举办“房地产企业专门业务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的相关政策”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房地产企业专门业务部分
  1、外商投资的房地产企业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2、房地产企业按照《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如何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3、房地产企业按照预售收入交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在预收收入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预交得税所的错误应当承担法律怎样的责任。
  4、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视为已经完工条件的要求。税务机关是怎样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5、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没有完工决算,税务机关能否按规定征税。
  6、如何理解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为其他收取部门、单位代收的款项应当怎样处理。是否可以与销售房款一并开具发票等内容。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新政策
  主讲教师: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辛连珠教授
  二、培训时间
  2009年7月6—10日,(7月6日报到,10日返程)
  三、培训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15号)
  四、参加人员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业务骨干、师资人员。
  五、收费标准
  1、住宿费:100元/人/天
  2、餐费:80元/人/天
  2、培训费:500元(含教学场地费、资料费、接送站等)。
  六、联系人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王岩(010)68414202
  2、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韩森勇、马丽 (0514)8780660087806967
         (0514)87806671(传真)
  七、具体要求
  1、请各地方协会根据名额积极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认真填写报名统计表,(见附件,每个协会原则上报10人)。
  2、为使培训班顺利进行,便于安排食宿,各地方协会务必于7月1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电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凡逾期未上报的地区视为自动放弃。
  3、凡已交纳2009年度会费的个人执业会员,且地方协会也已上交中税协的,凭个人交纳会费的原始凭证,免收培训费。
  4、参加培训的学员请带会员证,以便记录培训学时。
  5、培训班7月6日报到当天,将在南京和扬州火车站、南京机场接站,需接站的人员,请提前将抵达航班、车次电传扬州税院联系人。如有提前报到的请按所给地址自行前往。
  报到当天开通的接站电话:
  (1)南京机场:13952796377
  (2)南京火车站:13952796379
  (3)扬州火车站:13952755617
  4、为加强培训班管理,参加培训人员在4人以上(含4人)的地区,要指定一位参训人员做联络员。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
“房地产企业专门业务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的相关政策”培训班
报名统计表

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