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意盎然时节,从重庆市税务领导机关传来喜讯:3月26日,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的颁发既是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决策,也是继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09年颁发的291号、481号文件后,又一个规范支持和推动注税行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市税务机关对注税行业的高度信任和依法大力支持。
“公告”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和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结合重庆市企业所得税征收实际,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房地产企业毛利差额调整、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当年亏损且连续三年亏损纳税申报,以及企业年度经营(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纳税申报等6个方面的涉税事项,明确了提供由符合总局规定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鉴证事项范围,不得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切实保证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的自主权等内容。
“公告”的颁发和实施,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全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也对注税行业依法诚信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税务师事务所拓展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提供了良好条件,开辟了新的业务空间,这必将进一步激励和推动全市注税行业的规范较快发展。
“公告”颁发后,在全市注税行业上下犹如春潮奔涌。重庆科信、睿捷、勤正、天瑞、瑞桥等许多事务所所长当天就纷纷下载,组织学习,表示要在今年正在开展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涉税事项鉴证工作中严格按照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91号文件和“公告”的规定、要求,乘着这一强劲的春风,把业务做好、做大、做细、做精,努力为服务税收征管、服务纳税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市税协秘书处稿
2013年3月2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03月26日
201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时,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应按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或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纳税人专项申报的其它资产损失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且连续三年亏损的纳税人,或当年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亏损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亏损弥补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六)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年度纳税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鉴证工作,不得自行扩大涉税鉴证事项的范围,不得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的自主权。?
三、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企业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