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66号)转发给你们,并重申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涉税审核鉴证类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税务师事务所在表中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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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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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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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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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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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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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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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委托人对全年所得税纳税审核,编制正确纳税申报资料,出具审计报告,辅导委托人作相应帐务调整。(涉及弥补亏损,每年按所得税审核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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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清缴期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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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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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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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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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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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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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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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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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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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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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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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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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损审核及其他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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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人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额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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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账面财产报损额(超额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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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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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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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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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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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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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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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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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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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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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清理、涉税司法鉴定及其他涉税(费)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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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委托人对各税(费)进行清算审核,对偷、抗、骗税(费)少缴或多缴税费进行审核鉴定,编制正确纳税申报资料,出具审计报告,辅导委托人作相应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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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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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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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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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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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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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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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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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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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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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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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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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调整并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