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理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税务师事务所:
为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级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所列收费项目),按差额定率累进办法计费,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浮10%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通知未列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及其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四、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款规定和在省级国税机关备案的外籍税务师事务所,才能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六、涉税业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七、各级物价、税务机关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八、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361号)》同时废止。
附: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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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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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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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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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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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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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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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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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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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费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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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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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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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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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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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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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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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10亿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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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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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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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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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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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确认扣除、批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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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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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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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费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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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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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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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1亿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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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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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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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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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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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确认亏损弥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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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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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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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费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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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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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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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1亿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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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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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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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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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房地产开发纳税申报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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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
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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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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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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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亿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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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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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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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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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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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元/月·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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