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服务概念
自20世纪50年代美国首次提出“纳税服务”的概念,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核心业务。西方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纳税服务体系,有上百年的实践历史。我国的纳税服务起步比较晚,仅20余载,就目前而言尚未形成健全完善的机制,理论体系还处于摸索阶段。
二、纳税服务的内涵及意义
近些年来,我国从理论到实践对纳税服务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研究,但仍未形成公认统一的定义,如:纳税服务是指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征纳双方责权利相对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涵盖税前、税中、税后各个环节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纳税服务活动和过程的总称。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按照自觉、主动、及时、完整地办理各项纳税手续的合法合理期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还有在更广义的角度,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税务机关或社会中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内容的总称。
纳税服务是税收的本质体现,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纳税服务作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新战略、新趋势,正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纳税服务作为政府服务的一部分,其职能转化升级已被提上重要议程。纳税服务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贯穿税收体系的全过程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等范围,其职能不容忽视,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对于全面建设现代化社会、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大作用,我们应秉承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引领纳税服务向着人本化、节约化、高效化、法制化、多元化、个性化的趋势发展,以利于引导纳税遵从、提高纳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进而提高经济的整体运作效率,使市场健康稳定的运行、生活更加和谐有序。
三、国内外纳税服务的发展历程
纳税服务最早兴起于二战末期的美国,随着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人性本恶的假设前提,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税务机关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而处处设防,转变为注重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来提高税收遵从率。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并辐射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一种国际潮流。
我国纳税服务形成分两个阶段,即纳税服务产生前和纳税服务产生后。纳税服务产生前,政府扮演着家长的角色,一切权利和职能全由政府掌控,税收征管模式为“管理命令型”,这一时期税收征管呈现如下特点:首先,税收管理的职能范围过宽、过细,呈现出保姆式的征管模式;其次,税收征管以监督打击为主要思想,这种僵化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亟需转变。纳税服务产生后,税收征管格局发生重大转变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纳税服务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至1997年,税务机关同纳税人处于一种博弈状态,税务服务单一主要以税法宣传为主。第二阶段是1997年至2001年,纳税服务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国家对纳税服务进行重新定位,纳税服务厅遍布城乡,然而此时的纳税服务还处于初级发展状态还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程序。第三阶段是2001年五月至今,我国的纳税服务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纳税服务从精神文明提升到法律的层次,服务内容丰富多彩,理论和实践取得重大突破,税务机关形象逐步提升,征纳双方关系日趋协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也日渐提高,良好的税收秩序基本形成。
四、国外纳税服务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纳税服务体系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发达国家充分重视纳税的权利,以人为本的观念贯穿纳税服务的整个过程。如,美国1988年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制定了“纳税人援助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征收部、稽查部和纳税人服务部的官员必须全面接受《纳税人权利法案》条款以及为纳税人服务的专门培训,承诺公正、公平地对待纳税人。另外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设立了纳税人辩护律师服务中心,以便快速、公平地帮助纳税人处理通常渠道未能解决的纳税问题,并找出问题的根源,将之提交管理层注意,必要时提交税法修改建议。澳大利亚税务局于1997年制定了《纳税人宪章》,宪章明确规定了11项纳税人权利与服务标准,并设有相对独立的投诉服务部。西班牙税务局则内设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司,工作人员是政府的特别派驻人员。新加坡税务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办公司”,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协助纳税人解决纠纷。韩国每一个区税务局设有“纳税人律师服务中心,处理纳税人的冤情”。发达国家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做得相当完善,正是由于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才有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收宣传载体广泛
纳税意识的强弱除了公民的道德及法律意识外,很大程度上还建立在宣传的广度上,国外在税收宣传上做得相当完善。如日本国税厅为了方便纳税人,采用了电子多媒体技术,另外政府非常重视对学生进行税收教育,从小学到中学都开设税收知识课,配合教学录制了一些动画片和明星参与的宣传片。美国除利用“800”免费电话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信息,指导纳税人填写有关涉税表格,或者接受纳税人的税收咨询外,还通过网络、电视、广告制作大量的CD-ROM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法国每年3月1日至15日为个人所得税的报税期,税务总局除大量印制报税说明书为纳税人提供参考之外,还在此期间设立录音电话24小时解答问题。新加坡配备一种装有电脑的“电子报税巴士”,专门为顾客上门服务。德国主要是利用高技术含量的税务代理,即通过会计师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这一系列广泛的宣传措施大大增强了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动用中介机构的职能
国外非常注重强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维护纳税人权益方面的作用,纷纷建立组织严密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公正、周到的服务,使纳税服务社会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工将越来越细,纳税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在澳大利亚,目前全国大约有3万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银行被税务部门授权成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它们大多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和个人经营等方式,使纳税人不用到税务局就可以完成缴税。据统计,全国约有80%的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申报纳税。同时,由于代理机构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纳税人不但获得了方便,而且避免了许多因为不了解税法、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计算失误等所造成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日本已有税理士会14所,税理士支部500多个,从业人员达7万多人,比国税系统人员总数还多2万人。日本民间还成立了由个人或法人组织的纳税储蓄组合,组合成员将应纳税款预先存入纳税储蓄组合内,并按高于银行的利率支付其利息。纳税储蓄组合不仅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且每当新的税收法规颁布时,还配合进行纳税宣传。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了庞大的税务顾问队伍,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的服务,如:税务分析、税收筹划、提供投资建议等,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造成的风险降到最低。此外,美国国内还建立了行业联合会、税收志愿者组织、小型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与税务部门分工合作,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纳税服务。
(四)法律体系健全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促使一个国家健康有序运行的首要条件,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之所以如此完善是因为健全的法律体系挥发着重要作用。如美国先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电子政府法案》等,规范了政府信息化发展,保障了电子政务及电子纳税服务的建设与发展。日本先后制定了《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21世纪信息通信构想》和《信息通信产业技术战略》等法律法规,规范和保障了国家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意大利和法国也强调税收征管的法制化,立法程序与宪法保持一致,法制化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同时也具有完整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五、国外纳税服务借鉴
我国自1993年为纳税人服务的概念提出以来,纳税服务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纳税服务业务范围日益扩大、服务机构日益健全、工作方式日益创新、监督渠道日益多样化的同时,纳税服务相关的立法也日趋完善。尽管纳税服务取得显著地效果,然而我国纳税服务起步较晚,相对发达国家来说,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国外纳税服务之所以发展的如此迅速如此健全完善,很大一部分源于公民的道德素质及较强的纳税意识,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也需要个人自觉的履行,良好的纳税体系有助于保证一个国家高效有序的运行。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可从如下方面着手: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技术上的问题,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提供税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知识教育,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提高遵从税收法律制度自觉性;加强对纳税的宣传力度,把纳税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来;等等。
(二)扩大税收宣传渠道
国外税收宣传渠道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于所有日常生活中,从国外的宣传渠道,可以清晰的知道我国的宣传范围非常狭窄,基本上停留在领导讲话、报刊报道、标语横幅、图片展览、典型宣传、简明宣誓、集中培训等方面。可以说我们的宣传只重突击,不重平时;只重形式多样,不求内容实在;只重视宣传本身,不重视宣传效果的客观评价和考核。我国应开发新的渠道和方式进行税收宣传,摒弃各自为战、粗放宣传的做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为主、各地为辅相互合作进行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宣传与服务免费电话系统,强化媒体税收宣传与服务、开发网络、创新税务代理手段等逐步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现代税收管理模式,推进我国纳税服务的快速发展。
(三)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桥梁作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向委托人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等有偿服务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降低纳税人成本、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90%的纳税事宜都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由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来完成,如日本有85%以上的纳税人通过税务中介机构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申报纳税,个人缴纳所得税近乎100%是委托代办;澳大利亚的税务中介机构帮助纳税人填写大约76.2%的纳税申报表。我国目前仅为12.62%。由于税务机关没能很好的培植、引导,另外由于纳税人的偏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本应该扮演的职能一直被埋没。税务机关应界定好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界限,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放权,抓主流,从长远看待自身的发展,把适合中介机构做的细节交给中介机构去做。只有适当的放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才能把税务机关从纷繁复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只有两者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纳税服务才有可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
国外纳税服务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践,可以说已经相当完善,如德国1931年就颁布了《税务代理咨询法》,日本1942年颁布《税理士法》,韩国1961年颁布《税务士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服务才短短十几年的历史,相对而言,立法层次较低,甚至至今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只有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才能形成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纳税人依法办税、诚信纳税的良性循环,保证纳税服务体系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