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税协应在4月30日前交纳2011年度会费。现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1年度会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08]024号)和《关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税协发[2009]062号),团体会费的基数是各地上报的2011年度行业报表1中取得的各项收入总额,费率按照超额递减法,个人会费的基数是各地上报的2011年度行业报表2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参照以往年度会费交纳方法,各地税协交纳的会费先冲抵2010年度欠交会费,然后再冲抵本年度应交会费。
二、2011年度会费的核对与交纳工作
参照2010年度会费交纳的做法,根据各地行业报表填报情况,4月18日起,中税协注册部向35个地方税协(因西藏税协成立于2011年9月,故免除其2011年度上交中税协会费)发出了会费核对函,请各地方税协对2011年度应交会费和2010年度应补交的会费金额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会费交纳情况
在各地税协积极支持和通力配合下,截至4月30日,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地区有20个: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安徽、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部分交纳会费的地区有2个:上海、陕西。
近期,河北、江苏、山西、江西、海南、吉林税协足额交纳了会费,湖南税协部分交纳了会费。截至5月17日,足额交纳会费的地区有26个,部分交纳的地区有3个。
请尚未按照规定完成会费交纳工作的地方税协尽快完成会费交纳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税协注册部反馈。(电话/传真:010-68412404)
二○一二年 五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