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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立军:营改增税制设计先进 合理减轻企业税负
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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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设计先进 合理减轻企业税负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曲立军在中税协2月27日所长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前,社会上对营改增政策的议论比较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提高还是降低了,其实是方方面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我认为营改增政策从税种设置的层面来讲是先进的,从5月1号营改增刚刚开始执行的时候,很多非增值税的传统企业以前是单纯缴纳营业税的,一方面对营改增后涉及的税种比较陌生;二是对政策的设计原理不太熟悉。此外,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也决定了企业税负的高低。

我今天要讲的是一个企业因为营改增政策实现了大幅度降低税负的案例,比较有代表性地体现了营改增政策的先进性,也反映出营改增在税种的设计上趋于合理。某央企,前几年作为发起人,将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成功上市,2016年年初,当时企业限售股解禁,出让了一部分股份,按照2009年营业税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售价和实际成本价缴纳营业税,企业对此提出了异议,我们也认为涉及到该不该征和税负高低的问题。企业上市主要目的是股权投资,并不是有价证券市场的买卖,所以,企业当时提出的最主要问题是股权转让,即便是缴纳营业税,是否应该按实际售价和实际成本来缴纳?作为发起人上市,投资成本还是非常低的,按照以前营业税的规定,企业可能要产生超过三亿元的营业税,我们查阅了相关文件,也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税务机关进行了沟通,当时总局正在研究制订营改增的相关文件,他们认为这个事情可以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来处理。53号公告对所有的限售前提条件股份的转让规定,扣除成本不是按照企业实际取得成本,而是按照挂牌的价格,如果是发起上市,按照挂牌价,如果属于重组的话,则按照复牌价作为扣除成本。最终在本案例中,按照挂牌价进行扣除,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只有3000多万元。

如果没有去年5月份营改增的实施,按照以前的规定,企业要缴纳三个多亿元的税款。从这个案例可以很清晰地看出,营改增是先进的税制,对企业有积极作用,合理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